• 李安国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10年
    上海-上海-浦东新
  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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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安国
律师

【每天学习劳动法小知识】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【劳动合同法】第38条(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)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(三)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(第二十六条(劳动合同的无效):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)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

2020-04-01 09:51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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