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安国
律师

受疫情影响企业拖欠工资、欠缴社会保险费,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?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若以此为由而解除,不会得到经济补偿金(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)。理由是:受疫情影响而拖欠工资,欠缴社会保险费,不属于单位主管恶意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保费。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沪高法【2009】73号)第九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劳动报酬及“未缴纳”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,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及“未缴纳”情形的把握: 1)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,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。但是,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,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,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,其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,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,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。因此,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劳动报酬或“未缴纳”社保的,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。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、有争议,导致用人单位未能“及时、足额”支付劳

2020-04-13 16:28:44
25W+
暂无评论,快来回复一条吧!
0/2000